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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证》

[ 来源:计生委 发表时间:2005-5-21 16:37:51 阅读:

一、申请《生育证》条件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之一,具备第二十五条规定年龄且未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均可申请《生育证》。
二、申请《生育证》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证明、户口簿;
3、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申请人一方户口属市内区外的,需加盖乡镇或街道专用章,属市外的,需加盖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专用章);
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以下特殊情形的证明: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通知书》。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需提供《收养证》及复印件。
(4)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需提供从事矿工井下作业的一方单位出具的从业、工龄证明和子女的户口证明。
(5)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需提供渔政部门出具的渔民出海证、边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的户口证明。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需提供烈士证书或伤残军人证及复印件。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需提供区以上劳动或残联部门提供的伤残证及复印件和子女的户口证明。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复印件,属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9)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需提供女方父母村居(单位)出具的女方父母子女状况证明、赡养协议书(公证书、见证书)及复印件、其他姐妹不以相同理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保证书。
(1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证明,其他兄弟均无生育能力的,需提供区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
(11)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需提供女方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居住情况证明。
(1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双方户口所在村居(单位)分别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村居支部书记、村居主任、计生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双方户口在同一村居或单位的,可合并书写)。村居(单位)召集五名以上群众代表,对其申请进行评议,群众代表本人在“群众评议意见”栏签字,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公示内容: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户口性质、符合的条件、户口迁移情况等),由计生主任填写《照顾二孩生育审批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
2、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由调查人签字,然后对女方实施孕情检查,已经怀孕的,须终止妊娠后重新申请(属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除外)。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核意见书》,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区计划生育局。
3、申请材料由区计生局(计划统计科)受理审查后,提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4、申请人单位就申请人的生育条件再次公示五天,群众确实无异议的,填写《生育证公示回执》(村居支部书记、村居主任、计生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区计生局、镇街道、村居或单位各存一份),镇街道凭《生育证公示回执》到区计生局领取《生育证》,并负责发放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生育证》管理
对持《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村居(单位)要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到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确定怀孕后及时上报并纳入孕情跟踪。
怀孕四个月后(含)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为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4、经区计划生育局批准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需人工终止妊娠的,需持《生育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两名以上医师签字的诊断证明到区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办理审批。
未经区计划生育局批准人工终止妊娠的,或孩子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及不知去向的,收回《生育证》,取消再生育指标,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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