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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以委托为前提)

[ 来源:计生委 发表时间:2005-5-21 16:37:15 阅读:

    1、调查取证。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由发现的镇(街道)立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区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书必须加盖区计划生育局的公章),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各镇(街道)及时向区计划生育局汇报后,以区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4、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所属镇(街道)农村信用社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镇(街道)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分期缴纳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计划生育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区计划生育局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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